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连花系列产品亮相服贸会 与世界共享中医药创新发展成果******
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于8月31日至9月5日在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期间,以岭药业携连花系列产品亮相,借助服贸会这一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展示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中医药发展成果。
9月4日,在服贸会的成果发布厅,以岭药业品牌中心副主任周晓雄进行了“中国连花 全球共享”科技成果发布演讲,从连花品牌起源,到系列产品展示,再到为国内外抗疫做出的贡献,多维度、全方位的视角介绍了连花呼吸健康产品。
周晓雄表示,在抗击新冠疫情中,中医药彰显了特色优势,成为此次疫情防控的一大亮点。中医药抗疫“三药三方”的代表——连花清瘟发挥了积极作用。疫情发生后,各项研究证实连花清瘟对新冠肺炎疗效的同时,以岭药业也在思考如何将连花清瘟对新冠肺炎的“即病治疗”前移到“未病先防”的阶段。为此,以岭药业对呼吸健康领域进行了不懈攻关,在连花清瘟经典组方的基础之上,延展其草本组方,精选多种抗菌抗病毒本草成分,经过科学调配、提取与技术验证,研发出“连花HAbO精油”,并将其应用到具有消杀、防护功效的连花呼吸健康系列产品上,阻断病菌“人传人”“物传人”、“环境传人”三种传播途径。连花消杀、防护、清菲、养正四大系列产品相互配合,外防内调,为大众提供全方位的立体防护。
作为服贸会防疫用品之一,连花呼吸健康包也在此次会展中大放异彩。为现场嘉宾免费提供的“连花&服贸会”特别定制款连花健康包中,包括了连花口罩、口罩爆珠、清咽抑菌喷剂、免洗洗手液等,提醒大家在参展交流的同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今年是连花呼吸健康系列产品继2021年之后,再次作为服贸会防疫用品,为大会提供防疫支持。此前连花呼吸健康系列产品就曾作为指定防疫用品亮相于2021年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2022年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国家级博览会。
以岭药业借助服贸会这一凝聚全球合作共识、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充分展示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中医药发展成果,助推中医药发展,让中医药传统文化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李妍)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